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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内部人”骗保有高招

发布时间:2021-08-16 08:49:30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王小韦

据《中国银行保险报》报道,今年8月12日上午,上海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一起发生在保险行业内外勾结的特大职务侵占案。通报称某保险公司在职和离司代理人侵占企业佣金、津贴奖励6000余万元。

笔者将上述案件称作另类骗保,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骗保主体不寻常。常见骗保案件的主体往往是保险业外的、图谋不端的保险消费者,而此类骗保案件的主角是保险行业的从业人员,本案件的骗保主体是现职和离司业务员内外勾结。二是骗保利益不寻常。常见骗保案件的利益往往是保险赔款,此类骗保案件的利益在于保险佣金、津贴。三是骗保环节不寻常。常见骗保案件环节在于保险公司向保险消费者赔款环节,此类骗保案件发生在保险公司向保险公司代理人支付佣金环节。相对常见骗案件而言,另类骗保案件因为是内部人参与甚至主导骗保,其发现难度更大;因为这个群体还在一定意义上面对保险消费者开展保险营销服务工作,其社会危害性更大。所以,高度重视、源头遏制另类保险欺诈案件意义更大。

遏制甚至杜绝另类骗保案件,除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人处罚力度之外,根本的办法在于对现行保险代理人保险生涯全周期管理完善和优化。

一是规范招聘行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首次颁布直至2015年4月修订,保险代理人上岗都需要同时持有保险监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和保险机构出具的展业证(或者执业证),对于保险代理人学历及从业经历,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双审核。自2015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版取消保险监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之后,保险代理人上岗招聘等全过程由保险机构自行做主。保险代理人上岗招聘制度改革之后,促进了保险代理人队伍壮大,但是队伍“大进大出”现象在个别地区个别公司经常发生,这也是发生上述另类骗保案件的一个诱因。遏制另类骗保案件,规范保险机构招聘行为,就要求对拟聘代理人学历、从业经历等状况进行认真审核。

二是规范佣金行为。保险代理人的收入是典型的“计件薪酬制”,保险公司按照其业务收入支付佣金,不承担底薪、各项社保。此种薪酬制度本身容易诱发代理人基于自己业务收入而进行销售误导,再加上长期人身保险佣金制度采取“前高-中低-后无”模式,更是加剧了保险代理人的短期行为。为遏制另类骗案件,建议规范佣金制度,探索实行保单有效期均衡式佣金制度,或者采取“前低-中升-后高”模式,以佣金为杠杆引导代理人树立长期服务保险消费者的理念。

三是规范销售行为。通过阅读保险监管部门定期发布的保险消费者投诉通报来看,保险消费亿元保费投诉量、万张保单投诉量、万名代理人投诉量等指标总体上呈上升或者高位徘徊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销售行为不够规范。尤其是自保件、互保件引发的投诉,更是反映出销售行为不够规范。伴随着进一步完善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制度的落地实施,将会对规范销售行为产生促进作用,但是规范保险销售行为关键在于保险销售人员加强职业道德,还在于保险机构切实加强对销售行为的管控。

四是规范离职行为。上述另类骗保案件的主题是在职人员和离司人员内外勾结共同作案,加强离司代理人管理这篇大文章同样至关重要。一方面,保险机构按照内控制度对提出离司申请的代理人经办业务进行审慎管理,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代理人除按照内控制度进行内部问责之外,还要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另一方面,保险监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查、日常监管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代理人要在依法依规处罚的同时,进一步完善现行的监管信息系统。同时,保险行业协会要积极探索推动建立全行业共建共享的“白名单”“灰名单”“黑名单”,为代理人行业进出创造条件。

(作者单位:汉中银保监分局)


遏制“内部人”骗保有高招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8-16

□王小韦

据《中国银行保险报》报道,今年8月12日上午,上海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一起发生在保险行业内外勾结的特大职务侵占案。通报称某保险公司在职和离司代理人侵占企业佣金、津贴奖励6000余万元。

笔者将上述案件称作另类骗保,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骗保主体不寻常。常见骗保案件的主体往往是保险业外的、图谋不端的保险消费者,而此类骗保案件的主角是保险行业的从业人员,本案件的骗保主体是现职和离司业务员内外勾结。二是骗保利益不寻常。常见骗保案件的利益往往是保险赔款,此类骗保案件的利益在于保险佣金、津贴。三是骗保环节不寻常。常见骗保案件环节在于保险公司向保险消费者赔款环节,此类骗保案件发生在保险公司向保险公司代理人支付佣金环节。相对常见骗案件而言,另类骗保案件因为是内部人参与甚至主导骗保,其发现难度更大;因为这个群体还在一定意义上面对保险消费者开展保险营销服务工作,其社会危害性更大。所以,高度重视、源头遏制另类保险欺诈案件意义更大。

遏制甚至杜绝另类骗保案件,除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人处罚力度之外,根本的办法在于对现行保险代理人保险生涯全周期管理完善和优化。

一是规范招聘行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首次颁布直至2015年4月修订,保险代理人上岗都需要同时持有保险监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和保险机构出具的展业证(或者执业证),对于保险代理人学历及从业经历,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双审核。自2015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版取消保险监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之后,保险代理人上岗招聘等全过程由保险机构自行做主。保险代理人上岗招聘制度改革之后,促进了保险代理人队伍壮大,但是队伍“大进大出”现象在个别地区个别公司经常发生,这也是发生上述另类骗保案件的一个诱因。遏制另类骗保案件,规范保险机构招聘行为,就要求对拟聘代理人学历、从业经历等状况进行认真审核。

二是规范佣金行为。保险代理人的收入是典型的“计件薪酬制”,保险公司按照其业务收入支付佣金,不承担底薪、各项社保。此种薪酬制度本身容易诱发代理人基于自己业务收入而进行销售误导,再加上长期人身保险佣金制度采取“前高-中低-后无”模式,更是加剧了保险代理人的短期行为。为遏制另类骗案件,建议规范佣金制度,探索实行保单有效期均衡式佣金制度,或者采取“前低-中升-后高”模式,以佣金为杠杆引导代理人树立长期服务保险消费者的理念。

三是规范销售行为。通过阅读保险监管部门定期发布的保险消费者投诉通报来看,保险消费亿元保费投诉量、万张保单投诉量、万名代理人投诉量等指标总体上呈上升或者高位徘徊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销售行为不够规范。尤其是自保件、互保件引发的投诉,更是反映出销售行为不够规范。伴随着进一步完善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制度的落地实施,将会对规范销售行为产生促进作用,但是规范保险销售行为关键在于保险销售人员加强职业道德,还在于保险机构切实加强对销售行为的管控。

四是规范离职行为。上述另类骗保案件的主题是在职人员和离司人员内外勾结共同作案,加强离司代理人管理这篇大文章同样至关重要。一方面,保险机构按照内控制度对提出离司申请的代理人经办业务进行审慎管理,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代理人除按照内控制度进行内部问责之外,还要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另一方面,保险监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查、日常监管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代理人要在依法依规处罚的同时,进一步完善现行的监管信息系统。同时,保险行业协会要积极探索推动建立全行业共建共享的“白名单”“灰名单”“黑名单”,为代理人行业进出创造条件。

(作者单位:汉中银保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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