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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观察:规范使用算法 保护投资者利益

发布时间:2021-09-05 15:13:10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记者 袁婉君】

8月27日,网信办公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算法机制机理审核、安全评估监测、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安全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制度,制定并公开算法推荐相关服务规则,配备与算法推荐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撑。这是继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特别规定了“自动化决策”即“算法”应用情境下的消费者保护问题之后又一个行业性规范文件。

2019年10月,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开始在具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中试点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在投资顾问业务中,几乎所有的试点单位都采取AI智能算法辅助进行投资决策,即智能投顾。智能投顾与人工投顾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前者运用的是算法,即运用大数据的算法而采取千人千面的投资顾问服务。算法在为投资顾问公司和客户带来收益的同时,也对算法场景下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带来了挑战。

算法作为公司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知识产权,理应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当投资者认为该算法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导致其亏损或收益减少时,如何举证维权是一个问题。一方面算法需要保密,另一方面如果公开,投资者一般也看不懂,按照算法复盘来确定投资者的损益,也是一件十分专业和费时的工作。再者,谁来负责复盘和举证才具有公正性,这方面需要加以认真探讨。

笔者的一个朋友,曾遇到这样一个尴尬的事情。几年前她电话委托公募基金做投资。她自己研究决定赶紧抛售,便电话要求公募基金把所有股票卖掉,可公募基金经理认为市场不会大跌,持有这些股票对投资者更为有利,因而没有抛售这些股票,后来的市场走势果然如她分析的那样。事后她多次找这家公募基金要求赔偿损失,但尴尬的是她拿不出证据,因为电话录音只有公募基金公司有,而公募基金经理说那个期间的录音丢失了。该投资者陷入无法举证的境地。在算法广泛应用于智能投顾的情况下,如何避免该投资者遇到的尴尬呢?

在笔者看来,规范使用算法,保护投资者利益急需建立相关的制度体系:第一,建立第三方信息收集、存储机构。搭建类似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那样的第三方信息收集、存储机构,客观公正地解决投资者举证问题。

第二,建立算法的有限披露制度。算法不能向竞争对手披露,但可以对第三方如监管部门、行业性组织等披露,第三方机构可以出具类似司法鉴定报告之类的材料,为司法部门确定提供专业意见,以达到投资者保护的目的。如某算法使用的逻辑是不是导致了绝大多数投资者受损,而公司获益,如果这样,提供这种算法的金融机构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建立算法责任人制度。借鉴澳大利亚的做法,建立算法责任人制度,要求公司在推出算法时,需要向监管部门递交备案报告,其中必须有负责算法的投资设计人员和公司的法务人员联名签署责任书,承诺因算法被监管部门或司法部门认定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负责算法的投资设计人员和公司的法务人员需与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责任制度设计可很好地解决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把深奥的问题简单化、责任到人,这对加大投资者利益保护是十分有利的。


记者观察:规范使用算法 保护投资者利益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9-05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记者 袁婉君】

8月27日,网信办公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算法机制机理审核、安全评估监测、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安全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制度,制定并公开算法推荐相关服务规则,配备与算法推荐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撑。这是继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特别规定了“自动化决策”即“算法”应用情境下的消费者保护问题之后又一个行业性规范文件。

2019年10月,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开始在具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中试点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在投资顾问业务中,几乎所有的试点单位都采取AI智能算法辅助进行投资决策,即智能投顾。智能投顾与人工投顾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前者运用的是算法,即运用大数据的算法而采取千人千面的投资顾问服务。算法在为投资顾问公司和客户带来收益的同时,也对算法场景下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带来了挑战。

算法作为公司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知识产权,理应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当投资者认为该算法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导致其亏损或收益减少时,如何举证维权是一个问题。一方面算法需要保密,另一方面如果公开,投资者一般也看不懂,按照算法复盘来确定投资者的损益,也是一件十分专业和费时的工作。再者,谁来负责复盘和举证才具有公正性,这方面需要加以认真探讨。

笔者的一个朋友,曾遇到这样一个尴尬的事情。几年前她电话委托公募基金做投资。她自己研究决定赶紧抛售,便电话要求公募基金把所有股票卖掉,可公募基金经理认为市场不会大跌,持有这些股票对投资者更为有利,因而没有抛售这些股票,后来的市场走势果然如她分析的那样。事后她多次找这家公募基金要求赔偿损失,但尴尬的是她拿不出证据,因为电话录音只有公募基金公司有,而公募基金经理说那个期间的录音丢失了。该投资者陷入无法举证的境地。在算法广泛应用于智能投顾的情况下,如何避免该投资者遇到的尴尬呢?

在笔者看来,规范使用算法,保护投资者利益急需建立相关的制度体系:第一,建立第三方信息收集、存储机构。搭建类似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那样的第三方信息收集、存储机构,客观公正地解决投资者举证问题。

第二,建立算法的有限披露制度。算法不能向竞争对手披露,但可以对第三方如监管部门、行业性组织等披露,第三方机构可以出具类似司法鉴定报告之类的材料,为司法部门确定提供专业意见,以达到投资者保护的目的。如某算法使用的逻辑是不是导致了绝大多数投资者受损,而公司获益,如果这样,提供这种算法的金融机构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建立算法责任人制度。借鉴澳大利亚的做法,建立算法责任人制度,要求公司在推出算法时,需要向监管部门递交备案报告,其中必须有负责算法的投资设计人员和公司的法务人员联名签署责任书,承诺因算法被监管部门或司法部门认定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负责算法的投资设计人员和公司的法务人员需与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责任制度设计可很好地解决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把深奥的问题简单化、责任到人,这对加大投资者利益保护是十分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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