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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呼唤构建“保险型”社会

——基于巨灾保险发展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1-09-27 10:39:41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万鹏

2021年是特殊的一年。中国以及德国等欧洲国家遭遇百年一遇的降雨,人民生活受到巨大影响。这是我国2008年汶川地震以来最严重的一次自然灾害事件。

面对突如其来的极端天气等灾害的威胁,中国社会一方面加快建设灾难预警机制,另一方面也不断健全巨灾保险保障机制。

经比较,2008年汶川地震灾害的保险赔付率最低,仅0.2%。今年的河南暴雨洪灾,保险业预计赔付占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超过11%,但是仍显示出我国巨灾保险在应对极端天气、保险业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上还存在着巨大的空间。

放眼全球,商业保险在巨灾事件的应对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巨灾保险机制被高度认可,更为国际巨灾后的重建工作提供了后盾。按照Swiss Re(2017)界定的巨灾标准,造成经济损失超过9900万美元的自然灾害和人为灾难可以被认为是巨灾。在这一口径下,Swiss Re(2020)统计发现,过去50年,自然灾难和人为灾害发生次数呈明显增加趋势。Cheng和Ryan(2021)的文章显示,全球保险业对巨灾造成经济损失的覆盖率可以达到30%-40%,北美地区更是可以达到60%。近年来,虽然巨灾保险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但我国巨灾保险的保障范围以及对经济的贡献仍然非常低。

在国际上,巨灾保险的发展历史悠久。美国是世界上巨灾保险类型最多的国家,也是政府主导巨灾保险的代表。在美国,巨灾保险不仅涵盖地震、洪水及飓风等自然灾害风险,还包括战争、恐怖袭击等人为灾难风险。2020年,宾夕法尼亚州法院甚至将新冠肺炎疫情也列为巨灾范畴。在美国由政府承担巨灾保险的风险保障和承保责任。

日本最突出的巨灾风险是地震,地震保险也是日本巨灾保险的代表,地震保险采取政府和市场合作的模式。日本早在1881年就开始了地震保险研究,经过长期探索,在1934年推出《地震保险制度纲要》等一系列地震保险制度规范。日本地震保险采用超额再保险方式承保,当发生巨大地震灾害时,政府将承担大部分的再保险责任和最后的保障重任。

虽然我国的巨灾保险起步较晚,但是近年来国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决心日益凸显,持续探索开展巨灾保险,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由于汶川地震等灾害的重大影响,地震保险成为巨灾保险制度的突破口。2016年,原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2017年5月,财政部发布《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初步建立。2015年4月,由40多家保险机构组成的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成立。截至2020年底,该共保体累计为近1300万户居民提供了近5300亿元的地震风险保障。

作为国家保险创新实验区、全国首批试点巨灾保险城市宁波,2014年11月探索建立了财政支持下的公共巨灾保险制度;2017年12月正式出台《关于深化巨灾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推动公共巨灾保险实施;2021年1月探索实施了商业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目前,宁波巨灾保险采用“1+N”模式,以自然灾害为主险,并附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等险种。

长期以来,全国各地巨灾保险机制持续探索完善,在巨灾预警、民生保障、灾后重建、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构建政府主导、运用商业保险机制、广泛调动社会参与意愿的巨灾保险模式,能够有效优化事前、事中、事后全覆盖的巨灾应急管理体系,有效提升社会治理能力。

目前,在构建巨灾保险体系过程中面临一些重难点问题,一是模式选择问题,即巨灾保险模式中政府和市场的定位如何取舍。二是覆盖范围问题,即巨灾保险模式能否及时在全国普遍推广。三是定价机制问题,巨灾保险涉及定价因素众多,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型,如何科学定价是制约巨灾保险机制成败的关键。四是偿付能力问题,即巨灾保险模式中承保主体的偿付能力如何保障。当前巨灾保险面临的关键问题,正成为巨灾保险机制构建的创新发展方向。

美国和日本等国巨灾保险的实践表明,长远看来,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需要国家高度参与,需要在国家常态与应急管理体系中加强巨灾保险机制的顶层设计,全盘统筹。2021年7月,银保监会召开的年中工作座谈会明确提出,要推动巨灾保险试点和立法,将更多的自然灾害纳入保障范围。接下来,巨灾保险试点范围有望进一步拓宽,巨灾保险制度有望持续建立健全。总的看来,巨灾保险体系的构建需要全社会、全行业从顶层设计到落地实施的全流程参与、系统性投入。

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保险业深度参与国家常态与应急管理体系存有很大发展空间。在全球极端天气频发、巨灾风险加剧的环境下,尽快将巨灾保险纳入国家常态与应急管理体系,实为当务之急。

很大程度上,巨灾保险具有较强的公共产品属性,政府是巨灾保险制度的重要参与者。美国、日本等国的实践也表明,国家和政府主导是构建科学有效的巨灾保险制度的重要保障。多年以来,15个省市的探索为构建“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和再保险通力合作—居民社会联动”的巨灾保险制度体系奠定了基础。可结合巨灾保险法和巨灾保险试点推进工作,统筹各地区巨灾风险状况,尽快构建国家主导的巨灾保险制度体系。

总的看来,城乡地区应对巨灾风险应采取差异化策略,农村地区更应聚焦于增强基础保障能力,城市地区更应注重提升系统性预警防控机制。

2021年是国家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迈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一年。新的时代,新的历史使命,要呼唤构建“保险型”社会。

(作者系深圳金融创新研究会首席研究员)


时代呼唤构建“保险型”社会

——基于巨灾保险发展的思考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9-27

□万鹏

2021年是特殊的一年。中国以及德国等欧洲国家遭遇百年一遇的降雨,人民生活受到巨大影响。这是我国2008年汶川地震以来最严重的一次自然灾害事件。

面对突如其来的极端天气等灾害的威胁,中国社会一方面加快建设灾难预警机制,另一方面也不断健全巨灾保险保障机制。

经比较,2008年汶川地震灾害的保险赔付率最低,仅0.2%。今年的河南暴雨洪灾,保险业预计赔付占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超过11%,但是仍显示出我国巨灾保险在应对极端天气、保险业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上还存在着巨大的空间。

放眼全球,商业保险在巨灾事件的应对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巨灾保险机制被高度认可,更为国际巨灾后的重建工作提供了后盾。按照Swiss Re(2017)界定的巨灾标准,造成经济损失超过9900万美元的自然灾害和人为灾难可以被认为是巨灾。在这一口径下,Swiss Re(2020)统计发现,过去50年,自然灾难和人为灾害发生次数呈明显增加趋势。Cheng和Ryan(2021)的文章显示,全球保险业对巨灾造成经济损失的覆盖率可以达到30%-40%,北美地区更是可以达到60%。近年来,虽然巨灾保险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但我国巨灾保险的保障范围以及对经济的贡献仍然非常低。

在国际上,巨灾保险的发展历史悠久。美国是世界上巨灾保险类型最多的国家,也是政府主导巨灾保险的代表。在美国,巨灾保险不仅涵盖地震、洪水及飓风等自然灾害风险,还包括战争、恐怖袭击等人为灾难风险。2020年,宾夕法尼亚州法院甚至将新冠肺炎疫情也列为巨灾范畴。在美国由政府承担巨灾保险的风险保障和承保责任。

日本最突出的巨灾风险是地震,地震保险也是日本巨灾保险的代表,地震保险采取政府和市场合作的模式。日本早在1881年就开始了地震保险研究,经过长期探索,在1934年推出《地震保险制度纲要》等一系列地震保险制度规范。日本地震保险采用超额再保险方式承保,当发生巨大地震灾害时,政府将承担大部分的再保险责任和最后的保障重任。

虽然我国的巨灾保险起步较晚,但是近年来国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决心日益凸显,持续探索开展巨灾保险,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由于汶川地震等灾害的重大影响,地震保险成为巨灾保险制度的突破口。2016年,原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2017年5月,财政部发布《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初步建立。2015年4月,由40多家保险机构组成的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成立。截至2020年底,该共保体累计为近1300万户居民提供了近5300亿元的地震风险保障。

作为国家保险创新实验区、全国首批试点巨灾保险城市宁波,2014年11月探索建立了财政支持下的公共巨灾保险制度;2017年12月正式出台《关于深化巨灾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推动公共巨灾保险实施;2021年1月探索实施了商业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目前,宁波巨灾保险采用“1+N”模式,以自然灾害为主险,并附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等险种。

长期以来,全国各地巨灾保险机制持续探索完善,在巨灾预警、民生保障、灾后重建、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构建政府主导、运用商业保险机制、广泛调动社会参与意愿的巨灾保险模式,能够有效优化事前、事中、事后全覆盖的巨灾应急管理体系,有效提升社会治理能力。

目前,在构建巨灾保险体系过程中面临一些重难点问题,一是模式选择问题,即巨灾保险模式中政府和市场的定位如何取舍。二是覆盖范围问题,即巨灾保险模式能否及时在全国普遍推广。三是定价机制问题,巨灾保险涉及定价因素众多,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型,如何科学定价是制约巨灾保险机制成败的关键。四是偿付能力问题,即巨灾保险模式中承保主体的偿付能力如何保障。当前巨灾保险面临的关键问题,正成为巨灾保险机制构建的创新发展方向。

美国和日本等国巨灾保险的实践表明,长远看来,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需要国家高度参与,需要在国家常态与应急管理体系中加强巨灾保险机制的顶层设计,全盘统筹。2021年7月,银保监会召开的年中工作座谈会明确提出,要推动巨灾保险试点和立法,将更多的自然灾害纳入保障范围。接下来,巨灾保险试点范围有望进一步拓宽,巨灾保险制度有望持续建立健全。总的看来,巨灾保险体系的构建需要全社会、全行业从顶层设计到落地实施的全流程参与、系统性投入。

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保险业深度参与国家常态与应急管理体系存有很大发展空间。在全球极端天气频发、巨灾风险加剧的环境下,尽快将巨灾保险纳入国家常态与应急管理体系,实为当务之急。

很大程度上,巨灾保险具有较强的公共产品属性,政府是巨灾保险制度的重要参与者。美国、日本等国的实践也表明,国家和政府主导是构建科学有效的巨灾保险制度的重要保障。多年以来,15个省市的探索为构建“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和再保险通力合作—居民社会联动”的巨灾保险制度体系奠定了基础。可结合巨灾保险法和巨灾保险试点推进工作,统筹各地区巨灾风险状况,尽快构建国家主导的巨灾保险制度体系。

总的看来,城乡地区应对巨灾风险应采取差异化策略,农村地区更应聚焦于增强基础保障能力,城市地区更应注重提升系统性预警防控机制。

2021年是国家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迈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一年。新的时代,新的历史使命,要呼唤构建“保险型”社会。

(作者系深圳金融创新研究会首席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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